民事訴訟法  判決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83條
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,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,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。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,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,亦同。

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,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,法院得先為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