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法院職員之迴避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8條
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為裁定之法院或兼院長之法官,如認法官有應自行 迴避之原因者,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。

法官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,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,得迴避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