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當事人訊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67-2條
依前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,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,法院得以裁 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。

前項裁定,得為抗告;抗告中應停止執行。

第一項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承認其陳述為虛 偽者,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