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法院職員之迴避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3條
遇有下列各款情形,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:

一、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。

二、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,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。

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,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 避。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