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言詞辯論之準備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76條
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,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 辯論時,不得主張之:

一、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。

二、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。

三、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。

四、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。

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