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
言詞辯論之準備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73條
當事人之一造,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,應對於到場之一造,行準備 程序,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。
前項情形,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,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