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
言詞辯論之準備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69條
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,認為必要時,得於言詞辯論前,為下列各款之處 置:
一、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。
二、命當事人提出文書、物件。
三、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、物件。
四、行勘驗、鑑定或囑託機關、團體為調查。
五、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