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言詞辯論之準備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68-2條
當事人未依第二百六十七條、第二百六十八條及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提出書 狀或聲明證據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。

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,法院得準用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,或於判 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