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
言詞辯論之準備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68-1條
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,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或準備程序期日。
法院於前項期日,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。
審判長於必要時,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。
前項書狀,應以簡明文字,逐項分段記載,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 之陳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