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言詞辯論之準備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67條
被告於收受訴狀後,如認有答辯必要,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,並 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;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,至遲應於該期日 五日前為之。

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,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,當事人應於他 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,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 院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;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,至遲應於 該期日五日前為之。

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,當事人應於收受 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;如已指 定言詞辯論期日者,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