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裁判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40條
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,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。

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,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,由其所 屬法院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