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40-2條
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作成之文書,其名稱及應記載事項各依有關法律之規 定。

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,並蓋法院印。

司法事務官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事件時,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得僅蓋 簡易庭關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