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
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40-2條
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作成之文書,其名稱及應記載事項各依有關法律之規 定。
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,並蓋法院印。
司法事務官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事件時,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得僅蓋 簡易庭關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