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
期日及期間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67條
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,得定期日及期間。
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,於受命法官或 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