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期日及期間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65條
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,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 之;遲誤其他期間者,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。

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,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。

聲請回復原狀,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