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期日及期間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60條
期間,除法定者外,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。

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,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;無庸送達者,自宣 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。但別定起算方法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