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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 附則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62條
涉外民事,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,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。但 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,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,適用本法 修正施行後之規定。

第63條
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