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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 繼承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58條
繼承,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。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 繼承人者,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。

第59條
外國人死亡時,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,如依前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 之財產者,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。

第60條
遺囑之成立及效力,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。

遺囑之撤回,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。

第61條
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,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,亦得依下列任一法 律為之:

一、遺囑之訂立地法。

二、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。

三、遺囑有關不動產者,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