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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 ( 102 年 01 月 30 日)
第5條
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之口授遺囑,於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一個月者,適 用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,其已經過之期間,與修正後之 期間合併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