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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 ( 102 年 01 月 30 日)
第4條
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,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者,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 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,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。但其殘餘期間自修正施行 日起算超過十年者,縮短為十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