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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 ( 101 年 12 月 26 日)
第8條
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,於施行前受胎之子女亦適用之。

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,並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約定而從母姓者,得於修正後一年內,聲請改姓母姓。但子女已成年或已 結婚者,不在此限。

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,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受胎或 出生之子女亦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