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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 ( 101 年 12 月 26 日)
第6-2條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,其特有財產 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,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;婚姻關係存 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,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