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 ( 101 年 12 月 26 日)
第6-1條
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,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,於婚姻 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於 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,適用中華民國七十 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:

一、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。

二、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