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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 ( 101 年 12 月 26 日)
第4條
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約之規定,除第九百七十三條外,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前 所訂之婚約亦適用之。

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,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 所訂之婚約並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