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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 ( 101 年 12 月 26 日)
第4-1條
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,自公布後 一年施行。

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,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,仍有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