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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 ( 99 年 02 月 03 日)
第8-3條
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及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一規定,於民法物權編修 正施行前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,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 屋時,亦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