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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 ( 99 年 02 月 03 日)
第8-1條
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條規定,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水源地或井之 所有人,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、減少或污染其水,而得請求損害賠償或並 得請求回復原狀者,亦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