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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 ( 99 年 02 月 03 日)
第6條
前條規定,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。

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,如在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,其期間自修正施行 之日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