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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 ( 99 年 02 月 03 日)
第17條
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至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之規定,除第八 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、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第二項、第八百八十一條之 七之規定外,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亦適用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