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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總則施行法 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1條
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,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,不適用民法總 則之規定,其在修正前發生者,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,亦不適用修正 後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