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民法  通則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967條
稱直系血親者,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。

稱旁系血親者,謂非直系血親,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。

第968條
血親親等之計算,直系血親,從己身上下數,以一世為一親等;旁系血親 ,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,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,數至與之計算親等 之血親,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。

第969條
稱姻親者,謂血親之配偶、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。

第970條
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:

一、血親之配偶,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

二、配偶之血親,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

三、配偶之血親之配偶,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

第971條
姻親關係,因離婚而消滅;結婚經撤銷者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