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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互易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398條
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,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。

第399條
當事人之一方,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,並應交付金錢者,其金錢部 分,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