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民法  買賣通則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345條
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,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。

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,買賣契約即為成立。

第346條
價金雖未具體約定,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,視為定有價金。

價金約定依市價者,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。但契約另有訂定者 ,不在此限。

第347條
本節規定,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。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 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