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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通則 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1186條
無行為能力人,不得為遺囑。
限制行為能力人,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,得為遺囑。但未滿十六歲者 ,不得為遺囑。
第1187條
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
第1188條
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,於受遺贈人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