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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典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920條
典權存續中,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,就其滅失之部分,典 權與回贖權,均歸消滅。

前項情形,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,為回贖時,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部 分之典價。其滅失部分之典價,依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物之 價值比例計算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