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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典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917-1條
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,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。

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,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,出典人得回贖其典 物。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,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