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民法  典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913條
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,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。

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,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,典權人即取 得典物所有權。

絕賣條款非經登記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