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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權利質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908條
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,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,而 生設定質權之效力。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,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。

前項背書,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