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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權利質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906-1條
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,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,於其清 償期屆至時,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, 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。

前項抵押權應於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時,一併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