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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普通抵押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81條
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。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 償或其他利益者,不在此限。

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,其次 序與原抵押權同。

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,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。

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,準用前三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