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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普通抵押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75-3條
為同一債權之擔保,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,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 時拍賣,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,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 分擔金額之計算,準用前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