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民法  普通抵押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75-2條
為同一債權之擔保,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,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之 金額,依下列規定計算之:

一、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,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。

二、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,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 例。

三、僅限定部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,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與未 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。

計算前項第二款、第三款分擔金額時,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較抵押物 價值為高者,以抵押物之價值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