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民法  普通抵押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73-2條
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者,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,因抵押物之拍賣而消滅。

前項情形,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未屆清償期者,於抵押物拍賣得受清償 之範圍內,視為到期。

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,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 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,經抵押權 人同意者,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