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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普通抵押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72條
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,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 ,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,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。

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,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,抵押權人得定相當 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。屆期不提出者,抵押權人得 請求清償其債權。

抵押人為債務人時,抵押權人得不再為前項請求,逕行請求清償其債權。

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,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 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,請求提出擔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