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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普通抵押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70-2條
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,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 ,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,保證人免其責任。但經該保證 人同意調整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