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民法  普通抵押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64條
抵押權之效力,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。但 抵押權人,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,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,不得 與之對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