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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農育權
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50-3條
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。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約定,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。
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