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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農育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50-1條
稱農育權者,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、森林、養殖、畜牧、種植竹木或保育 之權。

農育權之期限,不得逾二十年;逾二十年者,縮短為二十年。但以造林、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