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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區分地上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41-4條
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,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,足以影響第三 人之權利時,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。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;不能 協議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