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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區分地上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41-2條
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、收益權利之人,約定相互間 使用收益之限制。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,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, 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。

前項約定,非經登記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