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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共有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27條
依法律規定、習慣或法律行為,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,基於其公同關係, 而共有一物者,為公同共有人。

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,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。

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,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。